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8號
上 訴 人 王志賢
被上訴人 王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45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