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67號
TCDV,112,訴,2067,2024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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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7號
上 訴 人 陳桂羚
被上訴人 王毓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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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