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2年度,504號
TCDV,112,婚,504,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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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04號
112年度婚字第648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複 代理人 聶嘉嘉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反 請 求
追加 被告 紀景桓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僅112年度婚字第6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112年度婚字第504號)及反請求離婚
等(112年度婚字第648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10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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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