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631號
TCDV,112,司促,18631,202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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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力偉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吉茗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請求內容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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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偉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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