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2年度,38號
TCDV,112,保險,38,202410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38號
原 告 施秉佐 住○○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
人 陳依寧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昀妤律師
蔡韋白律師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黃昱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