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38號
原 告 施秉佐 住○○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
人 陳依寧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昀妤律師
蔡韋白律師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黃昱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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