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596號
TCDV,108,司促,18596,2024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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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郭玉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參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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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