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57號
TCDM,113,附民,757,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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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原 告 侯艷麗

被 告 彭冠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3年度金訴
緝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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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