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72號
原 告 高玉德
被 告 黃仲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59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 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 之。
三、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37487號提起公訴後,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759號 繫屬本院,並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 錄在卷可參。嗣原告於113年10月4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存卷 為憑,顯係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之,本件原告之訴顯 非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本件係 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 序請求之權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