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23號
TCDM,113,附民,1923,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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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23號
原 告 于明


被 告 廖國丞

馮振武
黃品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0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廖國丞馮振武黃品霖被訴對原告于明犯公然侮辱 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0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等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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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