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62號
原 告 陳英華
被 告 陳冠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9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