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3年度,66號
TCDM,113,金訴緝,66,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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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 保人 游馨翔


上列被告兼具保人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馨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 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游馨翔因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下同)1萬元,被告自行繳納後,已獲釋放,有本院 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足憑。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 3年7月17日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4日函 暨檢附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佐,又被告目前並無在 監所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存卷可參,顯 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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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