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7144號、112年度偵字第47145號、112年度偵字第4877
6號、113年度偵字第595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
字第1006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嗣本院認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金簡字第35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誠明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 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 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 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 其詐欺犯罪,以供詐騙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藉此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仍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實 施詐欺犯行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等 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前某時,將其名 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庫中興分行帳戶),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該集團成員先利用網路認識告訴人鄭書訓,後在聊天期間, 慫恿其下載「福恩投資」APP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於112年5月24日11時42分許,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桃園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20萬元至陳志誠前揭合庫 中興分行帳戶內。嗣鄭書訓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同】112年度偵字第47144號)。 ㈡該集團成員另在youtube刊登理財廣告,適有告訴人許秋香於 112年3月20日見廣告加入投資群組,後在聊天期間,慫恿其 下載「時富證券」APP投資飆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2 年5月24日12時33分許,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以 臨櫃匯款方式,匯款44萬2728元至陳志誠前揭合庫中興分行 帳戶內。嗣許秋香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112年度
偵字第47145號)。
㈢該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股票廣告,適有告訴人劉仁信 於112年2月間見廣告依連結與之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慫恿 其下載「精誠」APP認購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 5月11日10時39分許、10時41分許,先後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匯款5萬元、5萬元至陳志誠前揭合庫中興分行帳戶內。嗣 劉仁信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4788 6號)。
㈣該集團成員先在LINE成立財經投資群組,適有告訴人王俊凱 於112年5月4日間加入該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圓即慫恿其下 載「鼎盛」APP投資,並稱投資愈多獲利愈高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於112年5月11日13時18分許,至台灣土地銀行白河 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50萬元至陳志誠前揭合庫中興 分行帳戶內。嗣王俊凱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113 年度偵字第5957號)。
㈤該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廣告,適有告訴人翁建煌於1 12年5月上旬見廣告依連結與之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慫恿 其下載「紐約梅隆」APP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 5月24日9時4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3萬5000元至陳 志誠前揭合庫中興分行帳戶內。嗣翁建煌發覺受騙而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113年度偵字第5957號)。 ㈥該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廣告,適有告訴人莊啟亮於1 12年5月中旬見廣告依連結與之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慫恿 其下載「福恩」APP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2 4日10時49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2萬8000元至陳志 誠前揭合庫中興分行帳戶內。嗣莊啟亮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113年度偵字第5957號)。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 正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惟被告已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6 月17日註記死亡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 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
本案提起公訴部分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已如前述,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479、53363號移 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不生審判不可分關係,非本院所能審 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