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雅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期傳訊,因被
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14時10分準備期日傳票,應對被
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
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文
。
二、本案被告洪雅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審理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又依照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
料顯示,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出境後迄今無入境紀錄
,足認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
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