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晉德
被 告 廖如茵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德隆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瑞琪
被 告 連晉億
上列被告等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6772號、113年度偵字第7408、15880、15881號),被
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均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己○○犯如附表三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三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均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德隆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肆拾陸條第壹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未扣案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與丁○○、己○○、丙○○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丙○○犯如附表三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三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通訊軟體LINE暱稱「Len」)於民國(下同)111年9
月14日設立德隆環保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與其 女友己○○(丁○○之女友,LINE暱稱「茵」)共組廢棄物非法 清除處理集團。丁○○為集團首腦,負責向不知情之地主承租 土地作為廢棄物處理之「土尾」(即廢棄物堆置、處理處) 與「土頭」(即廢棄物產源端)或仲介人員聯繫,為其等為 清除、處理廢棄物事宜、指揮集團財務製作報表及指揮司機 前往「土頭」載運廢棄物至「土尾」傾倒,己○○則擔任集團 財務,負責依丁○○之指示製作廢棄物清除、處理報表、支付 「土尾」租金及載運廢棄物之司機薪水、費用,並商請其母 乙○○自112年7月24日起擔任德隆環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丁 ○○並自112年9月17日起雇用鄭宥紘(LINE暱稱「蟑螂鬚」, 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及自112年10月2日起,雇用 其兄丙○○(LINE暱稱「喝水」)擔任集團司機負責依丁○○指 示前往「土頭」載運廢棄物並運至丁○○承租之「土尾」傾倒 堆置及協助處理載運之廢棄物。
二、丁○○於112年9月7日前某日,見址設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丁○○等人於LINE群組中稱「車場」)位置隱密,平時 無人往來該處,適宜作為堆置、處理廢棄物之用,遂基於詐 欺得利之犯意,透過太平洋房仲公司聯繫該地地主何瑞榮與 何瑞榮之女即該地地主之代理人何惠菁,向何瑞榮及何惠菁 佯稱:欲承租上開鷺山段土地作為堆置土方砂石及貿易出口 塑膠之用等語,致使何瑞榮、何惠菁陷於錯誤,同意將上開 鷺山段土地出租予丁○○。雙方於112年9月7日簽立租賃契約 ,約定租期自112年10月15日起至117年9月14日止,租金每 月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並於租賃契約中「使用租賃 物之用途與限制」約款明定「本租賃標的物限供乙方(丁○○ )作為堆置砂石使用及貿易出口塑膠、土方使用」,並特別 於該契約之備註條款再次約定「甲方(何瑞榮等人)和乙方 (丁○○)達成協議不開挖土地」、「土地僅限貿易出口塑膠 及土方堆放使用,不涵蓋其他營業項目」。嗣丁○○於簽約當 日支付2個月之押金13萬元及3個月之租金19萬5,000元予何 惠菁。何瑞榮並自112年9月8日起將上開鷺山段土地交予丁○ ○使用後,嗣至112年11月27日為警查獲止,丁○○竟自下列土 頭非法載運廢棄物至上開鷺山段土地傾倒,違約將該地實際 作為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堆置廢棄物使用,並詐取棄置或 清除處理該等廢棄物處理費用之不法利益(詳如犯罪事實三 )。
三、丁○○、己○○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 棄物,其2人及丙○○亦明知不得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以及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 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業務,然其 等均未領有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相關許可,丁○○、己○○竟共 同基於提供土地堆置、貯存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丁○○、己○○ 、丙○○竟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除、處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丁○○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各次「清除處理廢棄物日期 」前某日接獲不詳土頭聯繫者或仲介聯繫後,指示司機鄭宥 紘、丙○○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土頭」載運一般 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營建廢棄物回上開鷺山段土地堆 置,鄭宥紘、丙○○應允後,隨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 「清除處理廢棄物日期」,駕駛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 車輛,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土頭」載運一般廢 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向土頭聯繫者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31所示之「犯罪所得」後,返回上開鷺山段土地堆置或處 理,並將收取之款項交予丁○○收執,丙○○等人復填載己○○公 告於「每日報表+發票」群組之報表內容上傳至該群組,或 由丁○○將上開資訊轉知己○○,供己○○製作該集團之報表。丁 ○○、己○○、丙○○等人即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上揭廢棄物。 ㈡丁○○於112年11月22日上午10時1分許接獲林有富(LINE暱稱 「有富」)之通知後,隨即指示丙○○前往雲林縣○○鄉○○段00 00○0000地號之「明鼎益興業社第2廠」(明鼎益興業社第2 廠負責人廖明益、敏華環境優化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高朝國 、高朝國之子高世博、仲介林有富等人涉犯部分,由檢察官 另案偵辦中)載運,丙○○則於同日下午,駕駛德隆環保公司 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夾子車)之空車駛 出上開鷺山段土地後,前往雲林縣莿桐鄉,於抵達上開番子 段土地附近時,由高世博以電話引導至現場後,並由高世博 協助丙○○載運以太空包承裝之含戴奧辛及重金屬鉛、鎘、銅 之黑色粉末有害事業廢棄物共計6,240公斤,於同日下午4時 40分許返回上開鷺山段土地,將上開黑色粉末有害事業廢棄 物暫放於上開夾子車上。翌日上午,丙○○、鄭宥紘接獲丁○○ 之指示需再前往臺中市霧峰區峰谷國小附近載運廢棄物(詳 如犯罪事實三㈢)返回上開鷺山段土地,故其2人於112年11 月23日上午10時15分許,共同將上開黑色粉末有害事業廢棄 物先行傾倒棄置於上開鷺山段土地上後。丁○○並於000年00 月00日下午2時37分至4時42分間,使用上開鷺山段土地之挖 土機將上開黑色粉末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入上開鷺山段土地 之(D點)坑洞內。丁○○、己○○因之自高朝國處取得該次報 酬2萬5,000元(附表一編號32)。丁○○、己○○、丙○○等人即
以此方式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㈢丁○○於112年11月22日晚上10時23分許接獲夏智瑋(LINE暱稱 「柒零」)之通知後,指示丙○○前往臺中市霧峰區峰谷國小 附近載運一般生活垃圾,丙○○、鄭宥紘於112年11月23日晚 上7時46分許,一同駕駛上開夾子車前往臺中市霧峰區峰谷 路598之1號鐵皮屋(鐵皮屋承租人徐嘉成、仲介夏智瑋等人 涉犯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載運生活垃圾等一般廢棄 物,及向在場之徐嘉成先收取現金3萬元後返回上開鷺山段 土地,並將上開一般廢棄物暫放於上開夾子車上。於隔日上 午11時22分許,再由鄭宥紘操作上開夾子車,將車內之一般 廢棄物夾至停放在上開鷺山段土地之半拖車(未懸掛車牌) 藍色車斗內。丁○○、己○○因之取得該次報酬共計6萬元(現 金3萬元、匯至丁○○名下之中國信託帳戶3萬元;附表一編號 33)。丁○○、己○○、丙○○等人即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上開 一般廢棄物。
㈣丁○○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2分許接獲李珈泯(LINE暱稱 「明那」)之通知後,指示丙○○於112年11月25日前往達新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址載運廣益水電工程行(工地負責人廖 佳如、仲介李珈珉等人涉犯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向 該公司承包工程中整修管路挖出之一般營建廢棄物及樹枝等 一般廢棄物。丙○○、鄭宥紘接獲指示後,於112年11月25日 上午10時51分許,一同駕駛上開夾子車前往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號達新公司廠址載運上開廢棄物,並向在場之廣益 水電工程行人員收取5,000元現金。於同日下午2時16分許, 鄭宥紘駕駛上開夾子車將上開廢棄物載運回上開鷺山段土地 後,轉交上開現金5,000元予丁○○,丙○○、鄭宥紘並於同日 下午5時45分許,將上開廢棄物傾倒上開鷺山段土地之坑洞 (D點)內。丁○○、己○○因之取得該次報酬5,000元(附表一 編號34)。丁○○、己○○、丙○○等人即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 上開一般廢棄物。
四、丁○○、己○○於112年10月26日尚仍準備向所在地之核發機關 申辦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亦均明知德隆環保公司未領有 何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聯絡,於112年11月12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德隆環保 公司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頭車身貼上「111 縣廢丙清字第0003號」、「KEJ-9895」等偽造許可文件字樣 後,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112年11月27日,由丁○○或其指示 之司機駕駛上開自用大貨車進出上開鷺山段土地,而以此方 式行使該偽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 清理許可管理之正確性。
五、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法務部調查 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丁○○、己○○、丙○○、德隆環保有限 公司代表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203~204、602~603、616頁),核與證人何瑞榮、何 惠菁於警詢、偵訊時、證人鄭宥紘、王仁昌於警詢、證人廖 佳如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何瑞榮部分:偵56 772卷一第433~435、453~458頁、何惠菁部分:偵56772卷一 第383~386、453~458頁、鄭宥紘部分:偵56772卷一第259~2 63頁、王仁昌部分:偵56772卷二第419~422頁、廖佳如部分 :偵7408卷第269~273、329~335頁),並有檢警環查緝環保 犯罪通報資訊系統案件通報表(112年11月13日)、本院112 年聲搜字00297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起 至同月28日凌晨1時5分止、執行處所: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受執行人:被告丁○○)、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責付保管物品 目錄表(REGA330CAT號挖土機等)、責付保管單、數位證物 勘查採證同意書(持用人:被告丁○○)、現場廢棄物示意圖 、現場照片、現場廢棄物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12年11月28日、指認人:被告丁○○)、機械租賃約定書、 現場照片(112年11月12日、德隆環保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頭車身貼有「111縣廢丙清字第0003 號」、「KEJ-9895」之偽造許可文件字樣)、112年11月21日 、11月22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現場監視器錄影畫 面及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1月27日上午1 0時30分至同日晚上7時之環境稽查紀錄表、112年11月28日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 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LINE「每日報表+發票」群組之對 話紀錄、德隆環保有限公司EUIC基本資料、公司基本資料、 車輛進出統計表(112年11月21、22、24、25日)、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進出車輛廢棄物清除許可查詢、臺中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1月27日環境稽查紀錄表、車號查詢 車籍資料(BRU-6727、車主:丁○○)、車輛查詢清單報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2年11月28日、受搜索人:被告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 扣押筆錄(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4分起至同日下午3時17 分止、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受執行人:被告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持用人 :被告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租賃契 約書、授權書影本、土地登記第3類謄本、地籍圖、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出租前之現場照片(112年8月27日拍攝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水土保持管理科)112年9月21日會 勘紀錄、證人何瑞榮拍攝現場照片及與被告丁○○對話截圖( 偵56772卷一第37、51~61、65~67、69~71、89~115、117~12 1、123~131、141~143、145~156、157~158、159~169、173~ 195、255~258、379~381、273~277、279、281、287、289、 291、343、347~353、357、391~413、423、425、463~465頁 、偵15881卷一第79~105頁、偵56772卷二第119頁)、被告 丁○○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112年11月25、26、27日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112 年11月30日履勘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112年12月28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153979號函及其所附之 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等資料、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11 2年12月6日水三管字第11202145270號函及其所附之扣案車 輛照片等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王仁昌之彰化 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草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營用汽車貨運業接受 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與被告丁○○對話紀錄 截圖(112年11月29日、指認人:證人王仁昌)(偵56772卷 二第47~58、83~84、85~87、195~204、235~297、299~336、 423~426、427~440頁、偵15881卷二第3~75頁)、中租迪和 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3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德隆環保有限 公司與該公司間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112年11月22日、2 3日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112年11月24日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112年11月25日 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扣案之被告丁○○手機數位 採證資料(與仲介林有富(有富)、被告丙○○(「狗圖示」 喝水)、仲介夏智瑋(柒零)、仲介李珈珉(明那)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明鼎益興業第二廠雲林縣○ ○鄉○○段0000○0000地號營運地點照片、達新股份有限公司Go ogle地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年3月7日、指認人 :被告丁○○)、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無KEJ-9895 車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3月18日 職務報告及所附之被告己○○、丁○○名下帳戶交易明細分析、 對話紀錄、員警職務報告書(113年3月18日)、環境部資源 循環署提供之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處理生活垃圾 (D-1801)、土木或建築混合物廢棄物(D-0599)、廢塑膠混合
物(D-0299)等價格資料、「世紀之毒戴奧辛」網路查詢資料 、被告丁○○、己○○、丙○○、共犯鄭宥紘使用之門號雙向通聯 及上網歷程資料光碟1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監視 器、空拍影像檔案光碟1片、車號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 車紀錄器影像光碟2片(偵56772卷三第3~9、25~37、38~39 、40~42、43~45、47~48、49~55、57~66、67~73、75~78、1 39、141~191、233~248、277~285、287~289頁、光碟片均置 放偵56772卷三光碟片存放袋)、LINE 通訊軟體「茵」群組 之對話紀錄(群組成員有被告丁○○「Len」、被告己○○「茵 」)(偵56772卷四第3~243頁)、LINE 通訊軟體「每日報 表+發票」群組之對話紀錄(群組成員有被告丁○○「Len」、 被告己○○「茵」、被告丙○○「(狗圖示)喝水」、證人鄭宥 紘「蟑螂鬚」、「蘇瑋」)(偵56772卷五第3~115頁)、LI NE通訊軟體「高階會議群」群組之對話紀錄(群組成員有被 告丁○○「Len」、被告己○○「茵」、被告丙○○「(狗圖示) 喝水」、證人鄭宥紘「蟑螂鬚」)(偵56772卷六第3~73頁 )、LINE 通訊軟體「(狗圖示)喝水」群組之對話紀錄( 群組成員有被告丁○○「Len」、被告丙○○「(狗圖示)喝水 」)(偵56772卷七第3~83頁)、LINE 通訊軟體「蕭輔福」 群組之對話紀錄(群組成員有被告丁○○「Len」、蕭輔福) (偵56772卷八第3~17頁)、LINE 通訊軟體「澤義哥」群組 之對話紀錄(群組成員有被告丁○○「Len」、綽號澤義哥) (偵56772卷九第3~28頁)、被告丙○○相關之現場監視器錄 影畫面及翻拍照片(照片A至D、1至17)、被告丙○○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及上網歷程、本院113年聲 搜字00018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 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113年1月23日上午8時起至同 日上午10時2分止、執行處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受執行人:被告丙○○)、扣押物品目錄表、數位證物勘查採 證同意書(持用人:被告丙○○、持用人顏淑樺)、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月23日職務報告及其所附之扣 案之被告丁○○、被告丙○○手機數位採證資料、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113年2月26日、指認人:被告丙○○)、112年11 月22日車號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定位資料、被告丁○○、丙 ○○至達新公司廠址載運廣益水電工程行一般廢棄物相關對話 紀錄截圖、監視器照片、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證人廖佳如匯 款帳戶資料(偵7408卷第33~43、111~122、209~226、45、5 7~65、67、69、105~110、255~258、259~263、289~319頁) 、德隆環保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股東同意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1月2日中區國
稅沙鹿銷售字第1123461288號函(偵15880卷第29~32、33~4 7、49~51頁)、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保管條(被 告丙○○、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12年11月27、28日拍攝現場照片(偵15881卷二第 159、179~186頁)等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丁○○、己○○、丙○○ 、德隆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己○○ 、丙○○、德隆環保有限公司所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 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依其文義以觀,固係以提供土地 者為處罰對象,然該條款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 何人所有、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 堆置廢棄物。是凡以自己所有之土地,或有權使用(如借用 、租用等)、無權占用之他人土地,以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 棄物之行為,均有上開條款之適用,非謂該條款僅規定處罰 提供自己之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非屬 自己或無權使用之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 ,卻無法處罰,顯失衡平,當非該法為改善環境衛生,維護 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74號、95 年度台上字第332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定之「堆置」行為,不 以有永久棄置之意思為必要,僅須有堆置之行為已足(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丁○○、己○○等人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承租上開鷺山段土地,嗣被告等人即將 所承租之上開鷺山段土地供作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未 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即載運上開事業廢棄物後,未送至 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做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而堆置、貯存 之行為,自應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 犯行。
㈡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 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第1項規 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 理廢棄物,即為該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判 決要旨參照)。如非屬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而係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或未依同法第 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自仍有同法第46條處罰規 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34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所授權訂定之「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至第4款規 定,所謂「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 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所謂「清除」:指事 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所謂「處理」,則指下列行為 :1.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 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 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 、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 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3.再利 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 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本案被告丁○○、己○○、 丙○○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由被告丁○○本人或指示 被告丙○○收取前開廢棄物後再逕自載運至上開鷺山段土地堆 置、貯存,依上述說明,應屬廢棄物清理法之貯存、清除廢 棄物之行為,然並無後續回收、處理前開廢棄物之意,亦未 見任何中間處理、最終處置、再利用之行為,自不符合廢棄 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定「處理」廢棄物之要件。又犯罪 事實三㈡部分,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將112年11月27日、11 2年11月30日現場採樣之廢棄物送驗,檢測結果顯示戴奧辛 、重金屬鉛、鎘、銅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此有前 引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2月28日中市環稽字第112 0153979號函及其所附之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等資料在卷可 查,是以被告丁○○、己○○、丙○○將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於上 開鷺山段土地之行為,屬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行。 ㈢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被告丁○○、己○○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同條第3款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同條第4款前段 所定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被告丙○○就 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 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第46條第4款前段所定之未依廢棄物清 除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被告丁○○、己 ○○就犯罪事實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丁○○、己○○分別為被告德隆環保有限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且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之犯行 ,均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3款、第4款後段之罪 ,有如前述,則被告德隆環保有限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7條之規定,對該法人即被告德隆環保有限公司科處同法第 46條所定罰金。被告丁○○、己○○、丙○○非法貯存廢棄物之低 度行為,應為非法清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丁○○、己○○間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 地堆置廢棄物、就犯罪事實四部分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被 告丁○○、己○○、丙○○間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之任意棄置有害事 業廢棄物、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
㈣又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 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 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 之犯罪類型,而以實質一罪評價。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 者為犯罪主體,再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立法者顯 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多次實行之 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複數性,而為集 合犯,至同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 物,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亦均屬非法清除廢棄 物之範疇,本質上同具有反覆多次實行之特性,亦屬集合犯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丁○○、己○○自112年9月8日起至112年11月27日為警查獲止, 所為犯罪事實三部分之犯行,以及被告丙○○自112年10月17 日前某日加入被告丁○○之廢棄物清除集團起至112年11月27 日止,所為犯罪事實三部分之犯行,犯罪行為之清除廢棄物 手法態樣相同,從而可認被告丁○○、己○○、丙○○均基於單一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從 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非 法從事廢棄物清理等,係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均 為集合犯,依前揭說明,應分別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㈤再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所列第1至6款之罪,係各自獨立之 罪名,並非犯某一罪之各種加重條件,且同條第3款之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與同條第4 款前段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其罪 名與犯罪態樣互殊,自無就不同款罪名包括論以集合犯一罪
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2號判決參照)。而 所謂想像競合犯,則指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符合相同或不同 之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應為雙重之評價,論以相同或 不同之數罪名,但立法上基於刑罰衡平原理,規定為僅應從 一重處斷;其本質實為犯罪之競合(參考最高法院88年度台 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至6款所 保護法益均為社會法益,皆係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 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而制定;若被告等以一行為(即 時間、空間均重疊而無法分割之情形下),侵害同一法益而 符合前開各款所定犯罪構成要件,則僅從罪質較重的罪名論 處即可。是被告丁○○、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 、第3款、第4款前段之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3罪名、被告 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之罪,係一行為 同時觸犯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均從一情節較重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被 告丁○○所犯附表三編號1、2、3等3罪、被告己○○所犯附表三 編號2、3等2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丁○○、丙○○、己○○辯護人雖具狀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 定,酌減其刑(見本院卷第487~489、425~431、481~484頁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亦固有明文,所謂「犯罪之情 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 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 依實務上見解,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 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惟查:本案 被告3人所為係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犯行,其中廢棄物 含有戴奧辛、重金屬鉛、鎘、銅等有害物質,重量高達6,24 0公斤,且其等違法處理廢棄物亦有相當之期間,並藉此牟 利,所犯之情節重大,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又 無情輕法重、堪予憫恕之情,與刑法第59條規定未合,爰均 不予酌減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丁○○前於107年間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犯行 ,經判刑確定且已執行完畢,復於111年間涉犯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遭起訴,現由法院審理中,顯見其素行非佳;被告己 ○○並無前案紀錄,素行良好;被告丙○○前於100年間有營利 姦淫猥褻犯行、102年間有妨害自由犯行、106、112年間有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犯行、110年間有重利犯行,且其 所犯各罪俱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亦見其素行惡劣,上開被告 3人素行分別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復 考量被告丁○○、己○○、丙○○明知德隆環保有限公司未領有廢
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竟仍貪圖不 法利益,在上開鷺山段土地堆置、處理一般廢棄物,甚而任 意棄置含有戴奧辛、重金屬鉛、鎘、銅之黑色粉末有害事業 廢棄物高達6,240公斤,漠視政府規範,並對環境之造成嚴 重污染,缺乏法紀觀念,又被告丁○○施用詐術取得上開鷺山 段土地而為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復為了掩人耳目,被告 丁○○、己○○偽造許可文件字樣並貼於出車之車身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清理許可管理之正確性, 所為均殊值非難;惟被告3人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正視己 非,且被告丁○○已與上開鷺山段土地地主等人達成和解,有 本院和解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55至557頁),且將堆 置在上開鷺山段土地之所有廢棄物,皆妥善清除處理完畢, 此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5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0 107493號函、113年5月23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058366號函、 廢棄物妥善清除處理成果書(廖佳如)、113年4月22日中市 環稽字第1130042238號函、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4月 30日、5月2日環境稽查紀錄表、稽查採證照片、高朝國113 年4月10日函及所附有害事業廢棄物場外紀錄遞送聯單、113 年9月10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109492號函(見本院卷第509~5 10、511、512~518、519、521、522、523、525、526~527、 569~570頁)在卷可參,確有降低對環境污染之危害,兼衡 被告丁○○位居主導、主謀之地位、被告己○○負責財務與紀錄 等重要工作、被告丙○○負責依照指示出車載運等情,各自涉 案之情節當有輕重之別,暨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高 職畢業,目前在做司機,月收入約5萬元,未婚,無子女, 父母需要我扶養,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之高職畢業,目前在做美容,月收入約2萬8,000元,未婚 ,無子女,父母需要我扶養,經濟狀況勉持;被告丙○○於本 院審理時自陳之高職畢業,目前在做市場小工,月收入約3 萬多元,離婚,成年子女3名,母親需要我扶養,經濟狀況 勉持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18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 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敬。
㈧再被告丁○○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之罪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其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有上揭其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自 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緩刑宣告之法定要件;被告己○○ 前未曾犯罪乙節,已如前述,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 刑宣告之法定要件,考量被告丁○○、己○○犯後於審理中均已
坦承犯行,上開鷺山段土地業經清除完畢等情,有如前述, 其等因輕率從事,致罹刑章,經此偵、審及科刑之教訓後, 其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予諭知被告丁○○、己○○於本案所犯之罪均緩刑3年 ,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丁○○、己○○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 戒惕,除為緩刑之宣告外,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 ,命被告丁○○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國庫支付30萬元、 被告己○○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國庫支付20萬元,以資 警惕。被告丁○○、己○○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本院所定 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 撤銷其緩刑宣告。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請求給予緩刑宣 告(見本院卷第620頁),然被告丙○○前於112年間因不能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 簡字第19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亦有上揭其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自不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無從 為被告丙○○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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