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019號
TCDM,113,訴,1019,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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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具 保 人 陳冠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莊沅軒(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有羈 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性,諭知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 具保,並限制住居,前開保證金由具保人陳冠嶧(下稱具保 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限制住居書、刑事被 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 稽(見聲羈卷第13、19-23頁)。嗣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被告經依法拘提亦未獲,被告亦未在 監押,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之效 果,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9月26日之函文及該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彰化縣警察 局北斗分局113年9月18日函文及檢附之拘提結果報告書、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89、93-95 、103-110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 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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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