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087號
TCDM,113,聲,3087,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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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光復

籍設嘉義縣○○鄉○○路00號之0(嘉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光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光復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 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 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毀棄損壞等罪,先後經法院 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 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 予扣抵之問題,尚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附此敘 明。
四、本院徵詢受刑人意見後,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 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毀棄損壞 傷害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03/09 112/04/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30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2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198號 113年度簡字第437號 判決日期 112/04/28 113/03/2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198號 113年度簡字第4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03 113/08/19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4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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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