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蔚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037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5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蔚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蔚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者,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 犯罪類型,除其中編號6之2罪為失火燒毀住宅建築物等以外 之物罪外,其餘均為竊盜罪,並審酌所犯各罪之時間與空間 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罪數反應被告之犯罪傾向 及應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未遂 竊盜未遂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偵字,應予更正) 第365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87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2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 第533號 112年度沙簡字 第279號 112年度簡字 第22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 第533號 112年度沙簡字 第279號 112年度簡字 第22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3日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8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1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失火燒毀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 宣 告 刑 拘役30日(2次) 拘役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30日,應予更正) 拘役30日(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5日 (聲請書附表漏載112年5月5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7月13日 112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53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9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689號、113年度偵第27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簡字 第1333號 113年度苗簡字 第9號 113年度沙簡字 第2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簡字 第1333號 113年度苗簡字 第9號 113年度沙簡字 第2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6日 113年6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9日,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0號(經定應執刑拘役50日) 苗檢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00號 (經定應執刑拘役60日)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4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 第3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 第3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3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