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凱元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凱元基於毀損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 2年10月23日22時54分許及同日22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弄0號對面,持細針刺破告訴人林芫弘之配偶 陳品妤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輪胎及告 訴人林孟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輪胎 ,致上開機車後輪均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被害人陳品 妤及告訴人林孟承。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2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與被害人陳品妤、告訴人林孟承業經調解 成立,而告訴人林芫弘、林孟承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2紙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9-4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