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曜鴻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
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稱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4 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漏列附表,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海洛因 1包 檢品編號:D11偵-1304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總毛重:0.56公克 驗前淨重:0.333公克 驗餘淨重:0.329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