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
10日所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2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5672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黃 國成檢附具體理由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本案依被告之上訴書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所述 之上訴範圍,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宣告刑提起上訴(見交 簡上卷第7至9、47、48、62頁),是本院上訴審理範圍應以 此為限,本院自應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進行審理及 審查有無違法或未當之處;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指原判決 之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則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先 予指明。
二、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㈠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
被告為計程車司機,其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晚上,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一 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21時40分許,途經臺中市南屯 區大墩十一街與惠文路口,欲迴轉至對向時,原應注意迴車 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 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天氣晴朗,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亦 無障礙物,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來往車輛之動 態即貿然迴轉。適同一時、地,有告訴人曲世安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一街由 東往西方向行駛,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 貿然前行,由於雙方有上述之疏失,致告訴人騎乘之機車避 煞不及而追撞被告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左前側車頭,致告訴 人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頭皮開放性傷口、
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並因腦震盪併認知及情緒功能受 損。被告於肇事後未被發覺前,主動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前來 處理而自首接受裁判。
㈡原審認定之罪名: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因告訴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車速過快 ,讓被告閃避不及,本案肇事主因係告訴人嚴重超速,被告 疏失尚屬輕微。告訴人傷勢非嚴重,且被告於案發後盡速與 告訴人洽談和解事宜,然因告訴人索賠金額過高,非被告經 濟能力所得負擔,且告訴人未提出保險公司所需之理賠證明 文件,致被告與告訴人未能和解成立。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 刑3月顯屬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等語。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量刑輕重,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 指為違法。又關於刑之量定,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 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除顯有失出 失入等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情形外,應予尊重,不得任意加 以指摘。查原審認定被告合於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並審酌被告疏未注意來往車輛即貿然迴轉, 而肇致本案車禍,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惟考量被告 就本案應負之過失責任暨其肇事情節,並造成告訴人受有上 揭傷害結果及程度,復審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因金額 無法達成合意而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 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計程車司機、月收入新臺 幣(下同)4萬初,有車貸,無需扶養之人,需照顧罹癌之 太太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 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量刑已斟酌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及上訴意旨所稱雙方肇事情節及比例、告 訴人所受傷勢程度、雙方未能調解成立之原因等情狀,未逾 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其量刑無不當之處,本院對 原審量刑之職權行使,自當予以尊重。
㈡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然考量被告 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希望 被告可以提高賠償金額,否則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語(交 簡上卷第51頁),倘對被告為緩刑之諭知,恐有傷告訴人及 一般人對於法院及法律之感情認知;且本院既已審酌本案各 情為量刑,若再予以緩刑之宣告,恐難達警惕之效果,是本 院認尚無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等情,故不宜給予緩刑,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