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3年度,84號
TCDM,113,中簡附民,84,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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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任柏
被 告 黃至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83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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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