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130號
TCDM,112,金訴緝,130,2024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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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博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6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可資參照。 又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準此,就提 起上訴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理由書者,經原審法院裁定命補正上訴理由後,若仍未補 正,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姚博仁(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0號 判決在案,判決正本已於113年7月23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於 上訴人,嗣上訴人於113年6月27日具狀並委由監所長官聲明 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上訴人不服前開本院判決,先行 提出上訴二審聲明,理由部分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 理由,復未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乃 於113年9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並將該裁定囑託法務部○○○○○○○監所長官送達,於113 年9月30日由被告親自收領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上訴二 審聲明狀、上開本院裁定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向 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顯屬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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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