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88號
TCDM,112,原易,8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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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松山


選任辯護人 沈泰基律師
被 告 張憲忠



選任辯護人 歐優琪律師
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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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