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2年度,200號
TCDM,112,中簡附民,200,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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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范凌明
被 告 王冠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6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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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