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8年度,8號
TCDM,108,智訴,8,2024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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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渭庸


選任辯護人 黃瑞霖律師
盧永盛律師
蔡琇媛律師
被 告 蔡明宏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羅聿闓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被 告 戴曉祥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王政羲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許廷彬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饒瑞浩


選任辯護人 羅紹倢律師
柯德維律師
高振格律師
被 告 李岳岑


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馮偉凱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
4859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2263號、第20482號、第
22759號、第29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 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 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 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案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11 3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因全案案情繁雜,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 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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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