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政德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陳國慶
呂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4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二、澎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澎湖縣○○鄉○○○段0
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
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