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建翰
楊筑鈞
朱恆緯
被 告 黃思怡
葉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之「建物標示」之表格於「建物門牌」
欄關於「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即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之「建物標示」表格將「建
物門牌」之行政區誤載為「大湖區」,應更正為「高雄市○○
區○○路○段000巷00弄0號」。原判決之附表更正後,如本裁
定「更正後附表」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更正後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698 1/2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號 (建物坐落地號:同上土地)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2層 總面積:218.10 層次面積: 一層:104.52 二層:104.52 屋頂突出物:9.06 1/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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