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39號
CTDV,113,補,939,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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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沈幸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春企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4,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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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