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23號
CTDV,113,補,923,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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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蔡清日


代 理 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文通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
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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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