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10號
CTDV,113,補,910,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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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李武男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被 告 蘇賓達
李黃秀美
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709,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7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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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