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97號
CTDV,113,補,897,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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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劉秀梅
被 告 余明曉


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2,385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11,88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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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