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91號
CTDV,113,補,891,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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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羅慧文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蘇端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恩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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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