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王慧雯
訴訟代理人 蘇志弘律師
被 告 楊正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
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占用面積約99.174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
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
,57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99.174㎡×公告土地現值520元/㎡=51,5
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763元;第三項請求
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333元(計算式:
51,570元+2,763元=54,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