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天人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麗貞
被 告 李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13,304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09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全部 354㎡×33,576元/㎡=11,885,904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 全部 540,70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全部 61㎡×18,100元/㎡=1,104,100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全部 360㎡×18,100元/㎡=6,516,000元 5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全部 186㎡×18,100元/㎡=3,366,600元 合計 23,413,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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