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85號
CTDV,113,補,685,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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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柯錦德


被 告 柯哲維
柯云亭
柯云華
上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3人應將門牌號碼為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房屋各移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原告
。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850元【計算式:
(910號房屋現值373,500元+912號房屋現值472,200元)×權利範
圍1/2)=42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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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