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12號
CTDV,113,聲,112,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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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吳依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度醫字第六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筆錄與錄音檔有無一致,有無
重要事項遺漏影響本案,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
113年度醫字第6號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
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
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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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