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31號
CTDV,113,簡上,31,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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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岑石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上訴人 岑智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邱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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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