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3年度,627號
CTDV,113,審訴,627,2024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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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27號
原 告 吳文村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周子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6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62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763元,此裁定已於11
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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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