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274號
CTDV,113,司票,1274,2024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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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簡瑟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RCEGA WILMA MATEO(瑋瑪)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本票有無請求利息?若有,請求利息之利率
為何(聲請狀請求請求事項意旨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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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