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82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齊燁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吳忠陽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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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惟該公司之營業所 所在地設於台北市南港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 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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