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93號
CTDV,113,司催,293,202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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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陳惠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被繼承人陳惠忠於民國81年11月28日死亡,請先向被繼承人
陳惠忠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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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