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聲 請 人 陳惠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陳惠忠於民國81年11月28日死亡,請先向被繼承人 陳惠忠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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