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84號
CTDV,113,司催,284,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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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李珮瑜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117185-1 股票 1 2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147713-3 股票 1 3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79868-0 股票 1 1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215051-7 股票 1 6 00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52925-7 股票 1 948 00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87116-9 股票 1 49 00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317299-2 股票 1 41 008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350837-6 股票 1 54 009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365455-0 股票 1 39 010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379253-6 股票 1 17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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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