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70號
CTDV,113,司催,270,2024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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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吳清榮即吳許月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被繼承人吳許月英之繼承人吳添裕似未聲明拋棄繼承,是本
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蓋用印鑑章及印鑑證明,聲請人印鑑證明之用途不
得記載為拋棄繼承);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
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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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