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70號
CTDV,113,司催,270,202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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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吳清榮
送達代收人 中國人造纖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課姚小姐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被繼承人吳許月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蓋用印鑑章)及印鑑證明(申請印鑑證明之用途不得
記載為拋棄繼承);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
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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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