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091號
CTDV,113,司促,14091,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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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債 權 人 鄭信宏百州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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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