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007號
CTDV,113,司促,14007,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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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7號

債 權 人 吳愛
債 務 人 馬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參萬參仟柒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並應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零壹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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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