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涵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附表編號2本金29,9952元之帳務明細,若為誤
載,請具狀更正(台端提出之帳務明細為29,995元,與聲請
狀附表編號2所載金額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之)。
二、債務人張涵淑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