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郭書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 國) 計息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6,355元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 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