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5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田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憲董
代 理 人 洪秀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秋白、陳老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陳秋白、陳老叁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借據所載,債務人陳老叁為
保證人,非連帶債務人)。
二、債務人陳秋白、陳老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