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鍾朝偉
債 務 人 黃子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1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91,873元 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3月29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4年3月30日起至114年6月29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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